壹现场|不服污染环境处罚、拒交罚款 法院:成为“失信人”代价可不小_高德登录下载

www.travelzen.com.cn 加入高德 2021-01-22 255 次浏览 没有评论

警探号丨院内无人男子伺机盗窃 民警出手嫌疑人难逃法网

原标题:壹现场|不服污染环境处罚、拒交罚款 法院:成为“失信人”代价可不小

垃圾分类、尾号限行、水源保护……近年来,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很多商家为追求利益,在不该省的地方节约成本,应付检查,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等现象频发。

2021年1月21日,北京房山法院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召开“涉环境保护类行政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2018年11月9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随后,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

同年12月27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后李某不服,遂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某认为,他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和房山区政府则表示,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对李某经营的澡堂院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院内西侧渗坑内的事实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同时,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李某对笔录作了签字确认,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陈秀清表示,该案中李某提出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我市的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营造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未备案登记表 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2019年4月22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生态环境局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表示,实践中,若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依法应当备案管理。因此,尽管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还远远不够,仍需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安装油烟净化被罚,拒不缴纳罚款或成“失信人”

2019年6月25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隗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但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两个灶眼,均未安装配套油烟净化设施。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听证告知隗某后,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后经催告,隗某仍未缴纳。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隗某罚款一万元。

隗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所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隗某罚款一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法官表示,房山区生态环境区作出的罚款决定,隗某不提起诉讼又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若隗某仍拒不缴纳罚款,将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老赖”,其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网购等生活均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子女读书考学,尤其是考公务员、军校等政审可能无法通过。因此,污染环境者会付出自身的“代价”,法律会严惩相关不法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多起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等现象频发,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不但破坏辖区的生态环境,还阻滞辖区的绿色发展。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形成多起行政争议纠纷。

房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三大特点:一是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多以行政非诉案件为主,行政诉讼案件量占比较低。二是行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从领域分布来看,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及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等诸多方面;从地域分布来看,涉风景区的乡镇该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多;从案件本身来看,涉污染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认知重视程度不够,被处罚人对拒不缴纳罚款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欠缺相关认知。

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房山法院共受理涉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共178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11件,占比6%,行政非诉案件167件,占比94%。在该类案件中, 2016年至2018年涉环境保护类案件数量共37件,但2019年至2020年涉环境保护类案件数量高达141件,系2016年至2018年该类案件数量的3.8倍,呈现陡增态势。

为此,房山法院开启积极畅通双方当事人的审理沟通机制、探索构建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的高效审判机制、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机制,既敦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执法,又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外化于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文/王浩雄

责任编辑:朱佳琪(EN04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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