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测速地址_拟赋予街道查处违建强制拆除权!北京这项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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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首都之窗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有效期自4月2日至5月1日。
市规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聚焦本市执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优化执法体制、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为重点,着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32条。
亮点1: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据介绍,《条例》第58条发展了本市首创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体制机制,直接赋予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并授权市政府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查处职责分工。
在《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构建“条专块统、重心下移、责权一致”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
具体来看,一是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禁止违法建设的属地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是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监督、督察、考核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三是赋予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亮点2:建立违法建设曝光制度
在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多项内容。
一是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的执法联动机制。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对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终止服务;
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治理职责。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依托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对本区域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劝阻和报告。
二是细化信用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威慑力。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违法建设当事人的不良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曝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区违法建设定期曝光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
亮点3:明确“首查责任制”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执法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亮点4:违建当事人增加“设计单位”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完善有关定义。包括:完善违法建设和违建当事人定义,不再区分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除《条例》原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设计单位”等。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或者不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亮点5:完善执法细节
以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门难、取证难、送达难等执法困境长期存在,需要完善执法手段,破解执法瓶颈。执法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时,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
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前依法进行催告。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滞纳金计算标准。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强制拆除、回填有关费用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首都之窗“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查看。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网站留言,或者发送邮件至gzwfzc@ghzrzyw.beijing.gov.cn。
责任编辑:朱佳琪(EN04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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